法規名稱: 澎湖縣錄影監視系統設置及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主管機關得將辦理會勘、查核及調閱
  事項委任轄區警察分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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