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設立教育法人所捐助之財產中,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貳百萬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