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婦女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婦女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尊重性別、保障權益及溫馨關懷
  之意義命名,其由自然人或法人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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