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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托嬰中心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托嬰中心收托之兒童應參加托嬰中心兒童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 本保險以托嬰中心為要保人,兒童為被保險人,兒童之法定代理人或家 長為受益人,承保機構為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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