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巨大垃圾經依下列方式處理後,得洽請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之清潔
  隊或受各鄉(鎮、市)公所委託代執行一般廢棄物清除機構(以下均簡
  稱清除機構)安排時間清除:
  一、應自行搬運至地面樓層,並縮減體積。
  二、樹枝應自行修剪至適當大小並應綑紮妥善,其長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寬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且直徑不得超過十五公分。
  三、非石材碎片(塊)之廢棄物應於交付清除前妥善分裝綑紮。
  前項之巨大垃圾洽請清除機構清除處理時,應依該機構之收費標準繳付
  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應報花蓮縣政府核定後公告實施,調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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