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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罰鍰金額:指本府對違反本法義務者,依本法所裁罰之金額。但不包 括本府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二追繳之所得利益。 二、民眾:指自然人、法人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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