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全長 (L):指漁筏兩端水平之最大長度,單位為公尺。
二、有效長度(Le):指漁筏不計前後翹起部分,筏管底部平直部分之
長度,單位為公尺。
三、筏管外徑(Do):指漁筏所用筏管之實際外徑,並非標稱直徑,單
位為公釐。
四、筏管內徑(Di):指漁筏所用筏管之實際內徑,單位為公釐。
五、筏管數量 (N):指漁筏所用筏管之總數,單位為支。
六、筏寬 (B):指漁筏之最大寬度,單位為公尺。
七、推進機:指固定裝置於漁筏,供推進用之機器。
八、舷外機:指未永久固定裝置於漁筏,得隨時拆卸移置於岸上供推進
用之機器。
九、動力漁筏:指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十、非動力漁筏:指未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十一、推進機重量(We):指漁筏所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重量,單位
為公斤。
十二、推進機室重量 (Wer):指漁筏上用以圍蔽所裝用推進機或舷外
機之機室重量,單位為公斤。
十三、推進機距筏長中點之距離 (d):指推進機或舷外機所安裝之位
置距漁筏有效長度中點之距離,單位為公尺。
十四、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指漁筏依浮力係數之限制,
所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五、漁筏依強度准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指漁筏因受筏管拉力強度之
限制,所准許之載重排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六、漁筏之空載排水量:指漁筏尚未裝載油、水、人員、漁具及魚貨
前之排水量。亦即僅包括筏管、甲板、推進機或舷外機及推進機
室時之排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七、漁筏之載重量(DW):指漁筏可裝載油、水、人員、漁具及魚貨
等之重量,單位為公斤。
十八、漁筏建造:指漁筏依核准之圖說新建,或經核准變更漁筏全長或
筏寬、筏管直徑、筏管數。
十九、漁筏改造:漁筏在原核准尺寸不影響結構下,變更部分設備或筏
管破損修護、換裝推進機或舷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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