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全長 (L):指漁筏兩端水平之最大長度,單位為公尺。
  二、有效長度(Le):指漁筏不計前後翹起部分,筏管底部平直部分之
      長度,單位為公尺。
  三、筏管外徑(Do):指漁筏所用筏管之實際外徑,並非標稱直徑,單
      位為公釐。
  四、筏管內徑(Di):指漁筏所用筏管之實際內徑,單位為公釐。
  五、筏管數量 (N):指漁筏所用筏管之總數,單位為支。
  六、筏寬 (B):指漁筏之最大寬度,單位為公尺。
  七、推進機:指固定裝置於漁筏,供推進用之機器。
  八、舷外機:指未永久固定裝置於漁筏,得隨時拆卸移置於岸上供推進
      用之機器。
  九、動力漁筏:指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十、非動力漁筏:指未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漁筏。
  十一、推進機重量(We):指漁筏所裝用推進機或舷外機之重量,單位
        為公斤。
  十二、推進機室重量 (Wer):指漁筏上用以圍蔽所裝用推進機或舷外
        機之機室重量,單位為公斤。
  十三、推進機距筏長中點之距離 (d):指推進機或舷外機所安裝之位
        置距漁筏有效長度中點之距離,單位為公尺。
  十四、漁筏依浮力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指漁筏依浮力係數之限制,
        所容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五、漁筏依強度准許之最大載重排水量:指漁筏因受筏管拉力強度之
        限制,所准許之載重排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六、漁筏之空載排水量:指漁筏尚未裝載油、水、人員、漁具及魚貨
        前之排水量。亦即僅包括筏管、甲板、推進機或舷外機及推進機
        室時之排水量,單位為公斤。
  十七、漁筏之載重量(DW):指漁筏可裝載油、水、人員、漁具及魚貨
        等之重量,單位為公斤。
  十八、漁筏建造:指漁筏依核准之圖說新建,或經核准變更漁筏全長或
        筏寬、筏管直徑、筏管數。
  十九、漁筏改造:漁筏在原核准尺寸不影響結構下,變更部分設備或筏
        管破損修護、換裝推進機或舷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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