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定置漁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定置漁業權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一、申請書三份,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漁業種類名稱。
    (三)漁場位置、區域及面積或範圍。
    (四)漁具種類數量。
    (五)漁獲對象。
    (六)漁期。
  二、漁場圖三份,應按下列規定繪製:
    (一)比例尺:五千分之一。
    (二)依地籍圖辦理實測(以附近陸地之地籍引申)。
    (三)以磁針分度法標明方位角及以衛星定位儀定位並標明經緯度。
    (四)詳細載明漁具敷設之角度、長度及面積。
    (五)距離及水深以公尺為單位。
  三、事業計畫書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經營計畫。
    (二)漁場設備。
    (三)財務計畫。
    (四)產銷計畫。
  四、申請人為合夥組織者,應附合夥契約書;為公司組織者,應檢附登
      記證影本;為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者,應附會員代表大會或社員
      大會會議決議紀錄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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