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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1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開會,鄉鎮縣轄市民代表為出席人。 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秘書應列席會議,並得配置其他人員,辦理會議事 務。 會場之席次,出席人以抽籤定之,列席人由主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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