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長兼任之,委 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三年,由本府縣長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