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縣長兼任之,委
  員八人至十四人,任期三年,由本府縣長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業務有關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
  二、環境保護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醫學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