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收入戶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所稱全戶人口之範圍為如下:
  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
      入。
  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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