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稱全戶人口之範圍為如下: 一、直系血親。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且無扶養能力可資證明者,得不計 入。 二、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 三、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