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指以自願增進生活技能之國民,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
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及授課,招收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之短
期補習教育機構。
私人、法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申
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