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指以自願增進生活技能之國民,傳授實用技藝或輔導升學為目的, 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並收取費用及授課,招收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之短 期補習教育機構。 私人、法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申 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