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申請人,係指依人工生殖法規範施行試管嬰兒、人工授精或接 受其他人工生殖方法之不孕夫妻任一方。 本辦法所稱試管嬰兒人工生殖技術,係指將卵子與精子分別取出後,在體 外受精,培養發育成為胚胎後,再植回母體內達到懷孕目的之人工生殖方 式。 本辦法所稱人工授精生殖技術,係指將丈夫或捐贈者的生殖細胞採用人工 生殖技術植入妻體內,達到懷孕目的之人工生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