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
  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
  三、不服之訴願決定及請求事項。
  四、申請之事實及理由。
  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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