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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 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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