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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死亡軍人之事蹟,經宣付國史館或列敘方志 者,依照有關表揚法令辦理;戰死者之原肄業學校,刊立碑亭時,其辦 法由內政、教育兩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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