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就地域之區分,先期分
開預備會議;依其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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