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
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
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
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四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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