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八條所定軍事上有特殊勳績者得特令晉任,其基準如下:
一、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得特令晉任一階。但以晉至
    上校為限。
二、曾獲頒國光、青天白日、寶鼎或忠勇勳章之上校、少將,經國防部評
    審列報落選一次者,得於退伍時晉任一階辦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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