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八日修正發布 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涉及營利事業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 、行動裝置應用程式( 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資訊作業之修正,爰於第二項增列但書規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