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依第十八條核准重估者,稽徵機關應於接到重估申報書表之日起九十日
內,發出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如因案情複雜,未能於上述期間內審定
者,得延長之;延長最長以九十日為限,並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通知辦
理申報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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