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教保服務人員、主任及組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
務,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之;情形特殊者,代理
人資格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規定之限制;其代理
人之資格、薪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及
第二十七條所定辦法定之。
依前項規定進用之代理人,於調查期間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及停聘
、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原因消滅後復職薪資之補發,依第十七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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