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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受戒治人出所時,戒治所應將出所事由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法院或少 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並通知其居住地或戶籍地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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