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6月7日

條文關聯

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文盒中,並將甲、
    丙表附予來文上送請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交或送會時,單位收發員應于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
    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
    甲、丙隨文附送,經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四、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之次一行填
    入重交日期後由「承辦員」簽名,並于甲表考備欄內,註明提辦或重
    辦日期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存查案件,應于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予「處理內
    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七、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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