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用戶電費逾第二十八條期限繳付者為逾期繳付,由本公司按應付金額加計
遲延繳付費用。
遲延繳付費用依下列標準計收,最低加計金額未達五元者,按五元計,併
入下次電費中收取:
一、低壓表燈(住商)非時間電價計費用戶:
    逾前項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用,自逾前項繳費期限
    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一計收;逾前項繳費
    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二計收。
二、低壓電力及表燈(住商)時間電價計費用戶:
    逾前項繳費期限二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用,自逾前項繳費期限
    第三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一計收;逾前項繳費
    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二計收。
三、高壓以上電價計費用戶:
    逾前項繳費期限,自繳費期限日之次日起,依應付電費按當月一日台
    灣銀行牌告基本放款月息加一釐按日比例計收,繳費當日免計。
四、包制電價計費用戶:
    逾前項繳費期限二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用,自逾前項繳費期限
    第三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一計收;逾前項繳費
    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付電費百分之二計收。
用戶應繳付之電費及遲延繳付費用,除本公司另有調整外,於下列期限前
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依第二十條停止供電:
一、低壓電價計費用戶:下次收費日。
二、高壓以上電價計費用戶:下次抄表日。
三、包制電價計費用戶:下次收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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