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
  有關業務前,應檢具其在本國設立登記文件、代理契約及有關文件,由
  該船務代理業向航政機關辦妥代理登記後,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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