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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 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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