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樣品應依照下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均應予檢驗,以確定其本質、純度、含量等均符合其書面規
    格。
    前項檢驗,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酌
    予減免。
二、成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既訂規格。
三、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致
    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及方法,逐批檢查
    污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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