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者,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 三、製造廠出具同意由受讓人銷售產品之證明文件。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之文件、資料。
一、本條新增。 二、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第參點 有關許可證轉移登記之規定,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