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廠商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許可證移轉者,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
三、製造廠出具同意由受讓人銷售產品之證明文件。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之文件、資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第參點
    有關許可證轉移登記之規定,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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