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移動梯及合梯作業:
一、移動梯:
    (一)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
    (二)踏板寬度應在30公分以上;梯面深度應達5公分以上。
    (三)應有防止移動梯滑溜或轉動之設施。
    (四)作為上下屋頂或其他具高度之平面時,梯柱頂端應突出板面60
          公分以上。
    (五)在垂直高度 2公尺以上處所使用移動梯,應採取於移動梯兩側
          設置護欄或設置垂直安全母索固定於上方錨錠處、使用止滑防
          墜器或捲揚式防墜器,供勞工使用背負式安全帶等防止墜落之
          設施。
二、合梯:
    (一)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二)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75度以內,兩梯腳間應有繫材扣牢,並
          應有安全之梯面。
三、移動梯、合梯梯腳應防止壓踩電氣線路,防止發生感電事故。
四、高處作業使用移動梯、合梯時,應有二人共同作業(一人於地面監護
    協助)。
五、避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通道、人行道、車輛通行道路等處所使用移
    動梯、合梯;無法避免時,建議設置警示區域。
六、移動梯、合梯不得在施工架上使用。
七、移動梯、合梯主要為提供人員上下使用之設備;人員上下梯時,手腳
    應隨時維持三點以上接觸柱、梯面,嚴禁人員手持工具或物料攀登移
    動梯、合梯上下,以防止墜落。
八、移動梯應於平整之地面設置使用。於坡面使用移動梯時應設置水平墊
    塊,使移動梯梯腳確實穩固,不會發生移動。
九、合梯不得作為2公尺以上作業之上下設備,僅供高度在2公尺以下輕便
    作業時跨坐使用,作業高度在合梯頂板以下時,人員方可站立於單側
    梯面踏板上作業。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
    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
十、從事泥作、油漆、裝修、模板組立及拆除等作業,高度在 2公尺以下
    時,以設置移動式工作台或合梯等實施作業。高度在 2公尺以上時,
    應搭設施工架、設置安全之工作台或使用高空工作車。
十一、合梯不得置於移動車輛之載貨台上作業或設於兩梯腳間呈高低差等
      不平穩之處所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