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
  育及農村活化再生之宣導。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並督導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實施培訓。
  各級主管機關實施前項年度農村再生培根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單元,
  針對個別農村特性及需求,分階段開設培訓課程,並加強農村專業人力
  培育。
  農村社區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九條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應先接受農村
  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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