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三十五
    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者,提
    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立法理由〕
配合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修正,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者,漁獲
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運搬船應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並報送主管
機關及NPFC秘書處,爰修正第二款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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