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
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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