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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傳染病之聯合防治)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 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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