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
  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
  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勞工先向上方從
      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木材停止後,始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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