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時,存保公司如無法適時依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洽妥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併購或承受,得設立過渡銀
行承受停業要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但停業要保機構之
資產大於負債時,清理人應依清理程序將賸餘財產分配予原股東或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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