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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 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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