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
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
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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