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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受任人受理全權委託投資申請之書件與簽訂之相關契約,應依客戶別建檔 保存,於個別契約失效後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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