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車輛行車事故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行車人員因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發生行車事故者,得加重懲處或予解僱
  :
  一、行車超速者。
  二、故意造成行車事故者。
  三、闖越紅燈、平交道或斑馬線者。
  四、不依規定操作或工作疏忽致人傷亡者。
  五、其他故意違反交通規則或行車事故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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