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監工人員)、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
      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與剩餘土
      石方處理、建築廢棄物處理及防災緊急應變措施。
  建築設備及其他審查事項應於建造執照標註,報驗基礎版(有地下層則
  為地下層底版)前檢附,其審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內,非供公眾使
  用或四公尺以下之建築物,本府得依據當地情形簡化其內容。
  施工計畫如免由營造業承造之工程,由起造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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