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監工人員)、勞工安全衛生
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
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與剩餘土
石方處理、建築廢棄物處理及防災緊急應變措施。
建築設備及其他審查事項應於建造執照標註,報驗基礎版(有地下層則
為地下層底版)前檢附,其審查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於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內,非供公眾使
用或四公尺以下之建築物,本府得依據當地情形簡化其內容。
施工計畫如免由營造業承造之工程,由起造人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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