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損鄰事件發生後,應由雙方自行協調,協調不成經受損房屋所有權人(以
下簡稱受損戶)向都發局請求處理時,都發局應於文到七日內通知工程起
造人、監造人、承造人、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受損戶會同勘查損壞情
形,經會勘認定係因施工而損壞者,應予列管,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得准予繼續施工,並責由承造人直接與受損戶
    協調損害修復賠償事宜及加強維護安全措施;承造人、監造人及營造
    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親自或指派專人處理協調事宜。但監造人無法當
    場認定,應暫時停工並於七日內提出書面報告,經都發局核准後始得
    繼續施工。
二、經監造人或都發局委派之專業技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應立
    即停工,承造人及監造人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有關公共安全措
    施,並向都發局提出報告。
經勘查無法認定係因施工損壞或鄰房房屋邊緣線與工地開挖境界線間之水
平距離大於開挖深度三倍以上者,除受損戶洽請鑑定單位鑑定屬施工所致
損壞者外,不予列管。
受損戶申請損鄰鑑定報告,鑑定單位應通知起造人或承造人配合會勘。
損鄰事件會勘後,起造人或承造人應於七日內與受損戶進行協商並作成紀
錄;達成協議者,應繕具和解書函請都發局解除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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