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縣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業務主管單位應指派熟諳該業務及富
有法規知識之人員負責辦理。
縣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除因時效因素經簽奉核准外,應送經
本府法規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提縣務會議通過。但由縣議會提案制定、
修正及廢止之自治條例,不在此限。
前項法規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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