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消保官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消保官受理之申訴案件,除非屬消費爭議或非屬轄區之案件,錄案
      後,應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並應函請企業經營者於文
      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須瞭解其事實和過程者,得請企業
      經營者、本中心、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有關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或請企
      業經營者查復。
  二、申訴案件涉及法令規定疑義時,得送請有關機關或機構解釋及提供
      相關資料參考。
  三、必要時得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明案情,商議解決方法。
  四、申訴案件經協商達成協議時,應製作協商紀錄,必要時得將紀錄函
      送雙方當事人;處理無結果時,應製作處理書函送申訴人及副知企
      業經營者,並告知申訴人,得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或逕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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