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核發之同意函,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審查項目如下
: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之齊備性。
二、是否符合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三、是否涉及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禁止或限制開發規定。
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給同意
函。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核發之同
意函,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
及其審查項目內容。
三、第二項規定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辦理之申請
案,經直轄市、縣(市)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給同意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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