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太陽光電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於新設置位置所在村(里)依前條規定辦理地方說明會:
一、於設置廠址範圍內變更升壓站或儲能設備設置位置,且與原設置位置
    地號不同者。
二、新增設置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或儲能設備。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太陽光電發電業籌設或擴建過程中,其設置廠址範圍或升壓站、
    儲能設備設置位置可能有變更或新增之需求,爰明定太陽光電發電業
    應再行辦理地方說明會之相關規範,俾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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