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所定之工程計畫地方說明 會,應說明工程計畫之基本資料、工程概要(應包含預定施作範圍、施工 期程、工程項目與施工方式,及其與籌設或擴建計畫內容之差異)與保障 公共通行及其替代措施等事項;其餘辦理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確保地方居民知悉太陽光電發電業工程計畫內容等事項,爰明定工 程計畫地方說明會之應說明事項及其餘辦理程序之準用規定,俾供執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