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 亦同。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