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
  亦同。
  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五
  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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