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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 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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