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大會代表之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備,交第十條所定各上級
  選舉機關,蓋印分發,分發時應取具當選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粘於證
  書上規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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