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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士官之戰場晉任,須於戰鬥任務期間軍官出缺時行之。 前項戰場晉任之軍官,以派原單位任職為原則,戰鬥終(中)止時再予任 官,並於脫離戰場後,施於所要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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