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遵照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供資料或故 不到達備詢者,處三百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者,其分割或交付行為無效 ,並處分割遺產人或交付遺贈人以一千元以下之罰鍰。